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南宫市全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所有种类烟花爆竹。
二、南宫市全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劝阻、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管控工作。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四、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管、控工作。各乡镇(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管委会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宣传、教育、劝阻、巡查管控、移交等工作。
五、对违反公告,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仍持有烟花爆竹,要到就近派出所进行上交。对主动上交的,不予处罚。
六、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每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电话:南宫市公安局:110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505836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