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宫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国家法律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和管理有明确要求。国家、省、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均明确提出打通“生命通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2019年12月12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和管理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与城市停车位数量不足形成了突出矛盾,加之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情况越发突出,严重影响了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给灭火救援过程中及时有效处置带来了很大的隐患。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市级推进计划》和省政府2022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要求,进一步推动消防车通道建设,规范消防车通道维护与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落实,确保扎实有序、高质高效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目标任务,特出台此《办法》。
二、《办法》编制的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以及《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国家标准规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起草本着简洁、高效的原则,包含总则、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部门职责、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30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为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规定了消防车通道除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符合通行、高度等部分要求。同时要求消防车通道实行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明确了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单位。
第三章为部门职责。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消防车通道的相关职责。
第四章为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了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业主(租户)和公共建筑使用人员的相关职责,完善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五章为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当存在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时,应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为责任追究,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查处。另外,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第七章为附则,对《办法》的实施时间等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进行了说明。
四、消防车通道包括哪些?
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m、转弯半径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五、对消防车通道负有监管等职责的部门有哪些?
对消防车通道负有监管等职责的部门主要有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机构等。
六、因施工确需占用消防车通道怎么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文件链接: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宫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