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和邢台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稳定就业、保障就业、扩大就业和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目标,不断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综合运用扶持政策、公共服务和量化考核等手段,不断强化协作、强化督导落实,持续做实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全面掌握全市城镇区域内新就业人员状况,稳定就业形势。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邢台市确定目标任务,到 2021年12月20日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省定4786人,保持全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三、主要内容
城镇新增就业指就业人员就业地在城镇区域内(城镇区域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执行,可通过同级统计部门获取),报告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的各类人员,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其中,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统计范围
在调查统计城镇新就业人员时,要严格地域范围、户籍范围。
地域范围:“属地管理”原则,指在本城镇区域内新就业人员。
户籍范围:城镇区域内新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即只要在本辖区城镇区域内就业,不管是辖区内还是辖区外户籍的人员, 都纳入统计范围。本辖区户籍人员在本辖区城镇区域之外就业的 人员,不纳入统计范围。
五、任务分工
各镇、办事处及市经济开发区:负责牵头做好辖区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统计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统计和审核市辖各镇、办事处以及经济开发区所有新办个体及企业(公司)法人情况。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负责提供当年经培训后实现就业人员信息。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负责提供当月工伤死亡人员信息。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当月新参保人员信息(含灵活就业人员)、新退休人员信息;负责提供领取失业金人员信息;负责提供参加工商保险人员信息。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负责提供创业人员信息、中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