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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善人居环境鼓励实施村庄周边坑塘综合整治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南宫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1-04-23 10:51

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改善人居环境鼓励实施村庄周边

坑塘综合整治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和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改善人居环境鼓励实施村庄周边坑塘综合整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改善人居环境鼓励实施村庄周边坑塘

综合整治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年)》和《邢台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年)》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尤其是村庄周边坑塘综合整治要与补充耕地相结合,增加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主攻方向,与村庄周边坑塘综合整治紧密结合,着力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协调发展。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则,合理布局整治范围,对村庄周边坑塘进行综合整治。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深入挖掘宜耕后备资源潜力,增加我市补充耕地指标,服务南宫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

三、项目选址

各乡镇和街道要结合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人居环境水平,对本辖区内村庄周边坑塘进行摸底调查,组织开展前期专项调查,按照因地制宜,坚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养则养”的原则,查清拟综合整治坑塘现状、权属,了解群众整治意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负责指导各乡镇和街道筛选的宜耕地块进行综合整治。

四、宜耕地块实施标准

各乡镇和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坑塘组织开展前期调查及综合整治,对拟综合整治坑塘要达到权属清晰、无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坑深5米以内,成方连片且与周边农田相连,保证综合整治后的坑塘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一)土地平整工程

1.平整地块形状应尽量保持其规则性,尽量接近长方形或正方形,其次为梯形或其他规则四边形,避免三角形、多边形等不规则田块。

2.应根据土质、坑深合理确定田坎坡度,防止发生滑坡、坍塌,一般外侧坡宜选用55度~65度。

3.土地平整后,水浇地畦田内田面高差应不超过±5厘米。

4.平整田块规模应为1公顷以上。

5.土地平整后农田耕作层厚度应达到60厘米以上。

6.田面30~50厘米以内无明显砂砾石、砖块等影响耕种的障碍因素。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1.低压管道布置按灌溉面积合理布置干管、支管、出水口,一般支管间距宜为50-150米,出水口宜为50-100米。

2.管道管材一般可选用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材料,管材工程压力不低于0.25兆帕。

3.低压管道应埋在冻土土层以下,最小埋深不小于80厘米。

4.排涝标准为十年一遇,三日暴雨,五日排除,坑深较大的,应留足排水区。

(三)土壤改良工程

1.过沙(黏)土壤应通过掺黏(沙)等措施进行土壤改良,掺沙、掺黏一般应就地取材,改良土壤质地,使其符合耕种要求。

2.盐碱土壤治理通过工程排盐和生物化学措施,使耕作层土壤满足农业种植要求。

3.土壤培肥时,低肥力土壤施用有机肥应不少于3000公斤/公顷。

4.综合整治后的土地,应根据当地种植习惯,及时播种小麦、玉米、棉花等农作物。

(四)其他工程

拟综合整治坑塘高程与周边相比较低时,应安装防护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村民及牲畜安全。

五、资金保障

由各乡镇和街道负责筹集资金实施坑塘综合整治,整治后宜耕地块经各乡镇和街道自验达到补充耕地标准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初步验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的,向上级部门申请最终验收,待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奖补资金拨付给乡镇和街道,用于乡村发展,面积以上级部门下达验收文件为准。

六、后期监管及利用

各乡镇和街道负责坑塘综合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后期监管工作,综合整治产生的耕地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必须用于农作物种植,并保证持续耕种,切实发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的作用,严禁挖塘养鱼、建设占用、撂荒、种树等活动,如进行违法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拆除。

 

解读链接:《改善人居环境鼓励实施村庄周边坑塘综合整治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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