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宫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宫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南宫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邢政办字〔2021〕51号),规范我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理顺各产权人关系,维护各产权人合法权益,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立足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宫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
南宫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各乡镇办居住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城市居住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居民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结合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因素,将居住社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城市居住社区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置清单见附件2)。社区便民市场、便利店(生鲜菜店)、综合超市、健身房、药店、家政服务和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等经营性公共设施也要配套规划和建设。
城市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建设。
第四条 2021年,完善制定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建设、审批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程序和要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民政、文广体旅、商务、卫健、商务、城管等单位对照部门职责,负责全面开展既有城市居住社区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普查,结合城市体检、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十四五”期间年度配建、改造、补短板计划,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的联审机制、由住建部门牵头的联验机制,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同步运行使用。
到2023年,健全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而不建、建而不交、交而不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
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完善,新建城市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实现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提升。
第五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等政策、标准,完善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用地布局,预留相应建设空间;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编制专项规划时,要落实行业发展要求,深化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旅游、通信等设施内容,按照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提出具体规定。在发布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约定出让用地中需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要求及移交后产权归属。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移交义务。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成本因素。
第七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审查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时,将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文广体旅、卫生健康、商务、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联审部门,对居住社区配建的各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规模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应配尽配。
第八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进行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时,要健全通信设施,保证至少三家运营商可同时接入。因回迁安置、用地批准的次序等原因,确实无法首期规划许可的,可在后期进行规划许可。
第九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规划许可内容包含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工程的,查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接受部门是否已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位置进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者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
第十二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严格建设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实施。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质量、安全、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由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规则,负责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人防、气象、教育、文广体旅、民政、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在12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由住建部门负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住宅建筑与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一并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备案时,需同步提供开发单位与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管部门签订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交接单。
第十六条 全市统一制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样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统一组织接收单位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协议要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原则上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移交至教育部门;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移交至文广体旅部门;医疗卫生设施移交至卫生健康部门;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公共厕所等设施移交至城管部门;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养老设施移交至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站移交至消防救援部门;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所移交至公安部门;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通信设施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特殊情况接收单位由政府指定。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交工即可使用的标准后方可移交。基本要求如下:一是主体完工,建筑外檐、屋面工程、外墙装饰、里外门窗、消防等公共设施施工安装到位;二是内部装修基本完成,墙面白色乳胶漆,磁砖铺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三是水、电、气、暖、讯与主管网、线的接驳设施齐全。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不得以各种理由增加接收条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由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当在建设总规模完成80%前,全部配建到位。未按工程进度完成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督促其施工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予以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开发项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审批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存在应建未建、批多建少、应交未交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取消开发企业一年内土地竞买资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期限一年。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接收单位办理完毕不动产权登记。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用房除外)、养老设施以及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转运等设施,不动产权登记到接收单位名下;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
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统筹推进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对全市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检,形成自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宫市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南政办字〔2020〕14号)同时废止。